为进一步完善供方认可工作,提升供方服务的质量,根据IACS UR Z17(Rev.17、18)、《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其修改通报对供方认可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内外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船级社对《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进行修订,编制了《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2023。
《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2023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根据UR Z17要求,修订初次认可和换证审核的实操验证试验要求,即在确认满足本指南的条件后,可接受其他IACS成员船级社同类供方认可的实操验证结果/报告。
2、 根据UR Z17要求,修订一部分5章和第9章类别中的项目。
3、 根据UR Z17要求,修订一部分4、11、19章中采用标准内容。
4、 根据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22及其修改通报和反馈意见,统一优化指南的相关定义和文字描述。
5、 根据反馈意见,“中国境内”均改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中国境外”均改为“港澳台和中国境外”。
6、 根据反馈意见,强调现场检修检测人员的岗位和数量要求。
7、 根据反馈意见,调整和完善申请认可提交文件的要求。
8、 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分支机构实操验证要求。
9、 根据反馈意见,修订认可变更要求。
10、 根据反馈意见,增加对一部分第4章和第5章中项目重叠的注释。
11、 根据反馈意见,增加一部分的认可类别强制和自愿的说明图表。
12、 根据反馈意见,增加一部分的认可保持的要求。
13、 按照建造处《关于修订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等技术资料中“焊工资格证书”相关要求的通知》(建造[2023]26号)要求,将“资质认可”均改为“能力认证”。
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规定了为CCS检验的船舶、船用产品和海上设施提供检修检测服务的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方)/人员资格认可或评估工作中所要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其初次认可/评估及其有效性保持的要求。
本指南分三部分,包括:供方认可,考试机构评估,外部人员资格认可。
一部分适用于向船舶或海上设施业主提供服务、其结果将被验船师作为检验依据的机构认可及其有效性保持。主要包括:
(1)从事船舶和海上设施水面以上金属结构测厚的供方(TM);
(2)从事船舶和海上设施水下检验的供方(UW);
(3)从事灭火设备和系统检查和维护的供方(包括从事自给式呼吸装备的检查和维护)(EE);
(4)从事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救生服(浸水保温服)、静水压力释放器、充气式救助艇和海上撤离系统维护和检修的供方(IL);
(5)从事无线电通信设备检查、测试,自动识别系统AIS 检验、性能测试和维护,保安报警系统SSAS 检验、性能测试和维护的供方(SR);
(6)从事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年度性能测试的供方(VDR);
(7)从事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岸基维修的供方(GMDSS);
(8)从事救生艇/救助艇、艇/筏降落设备、艇/筏释放装置维护和检修的供方(LS);
(9)从事船舶及船用产品、海上设施水面以上金属结构无损检测的供方(NDT);
(10)从事船上噪声、水下辐射噪声和船上振动测量的供方(NM);
(11)从事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水池试验的供方(TT);
(12)从事船舶试航测速的供方(SSM);
(13)从事机械设备状态监测的供方(CM);
(14)从事螺旋桨轴、柴油机及机械设备状态监测的润滑油分析的供方(LO);
(15)使用远程检查技术作为船舶和海上移动装置结构近观检验替代方法进行检验的供方(RIT);
(16)从事船舶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的供方(UD);
(17)从事船舶和海上移动平台电缆贯穿密封系统检查的供方(CTS);
(18)从事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调试试验的供方(BW)等。
第2部分适用于考试机构的评估。
第3部分适用于外部人员(焊工)能力认证。
注:无损检测人员水平认证考试评估和无损检测人员水平认证见CCS《无损检测人员水平鉴定与认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