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7届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至6月9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
要议程包括:审议强制性文件修正案、GBS新造船标准、海上水面自主航行船舶安全标准、综合安全评估、工作计划等,并审议相关分委会事项。相关情况概要如下:
一、其他机构的决定(议程2)
关于参会问题,成员国代表无论在IMO会议大厅还是注册为远程参加IMO会议,均认为参加了IMO会议,但秘密投票限于亲临现场投票。
二、审议强制性文件修正案(议程3)
本届会议审议通过了10份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及其1978议定书和1988议定书、《国际救生设备规则》(1994)、《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和《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等7份修正案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其中《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应用于2029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上船的全封闭救生艇。
其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07-23修正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A部分等3份修正案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各国可自愿自2024年1月1日起部分或全部应用IMSBC规则07-23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XIV章将适用于极地水域作业的渔船船长范围扩大到船舶总长24米及以上的船舶。
印度建议SOLAS证书中各处出现的船舶类型“散货船”应给出SOLAS关于散货船定义的条款号。委员会同意需要全面分析这个问题,并开展这项工作。
三、GBS新造船标准(议程4)
会议听取了GBS审核报告,确认2020至2022年期间多家船级社提交的相关建造规范均通过了GBS审核。
会议成立了GBS工作组,审议上届会议编制的MASS规则功能性要求的示例(MSC 106/WP.8附件2)是否符合《IMO目标型标准制定通用指南》(MSC.1/Circ.1394/Rev.2),识别1394通函是否需要修改。总体成果如下:
同意MASS规则功能性要求的示例大体上遵循了MSC.1/Circ.134/Rev.2通函的相关原则,并对起草MASS规则功能性要求的具体步骤、目标和功能性要求给出改进意见;同意现阶段暂不考虑修订1394通函,但需收集在其他IMO目标型文件制定中的经验再考虑修订该通函,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委员会提交修订建议。
此外,受到INTERTANKO的支持,观察员ICS表达了对IACS新修订的北大西洋波浪谱的担忧。新版波浪谱平均波高降低0.8米,并减少了波浪数量,这与审核员的预期是相反的,这将对新船结构设计及其可靠性产生深远影响,并请审核员注意这个问题,在未来的审核中进行评估,反映到审核报告中。
四、海上水面自主航行船舶(MASS)(议程5)
会议围绕MASS规则的制定展开讨论,主要涉及第1部分的应用、与SOLAS的关系、术语及定义,以及第2部分的操作条件、安全状态、风险评估、软件原则、联通性、警告管理、人为因素等部分,并形成了原则性要求。
原则同意MASS规则适用于SOLAS定义的货船,不重复SOLAS等IMO文件中已有的规定。同时对操作限制、操作模式、后备状态等形成了初步定义。
中国代表团根据会议讨论起草了风险评估草案,会议同意以此作为基础由通信工作组进一步完善。
为统一MASS规则第3部分的书写风格,中国和挪威简单介绍了第3节通信和第5节消防的内容。经过讨论,决定以第5节为模板开展讨论,并参考GBS工作组的报告,起草了“审议MASS规则第3部分导则”,以供通信工作组各小组审议第3部分的内容时使用。
会议还更新了MASS规则制定路线图、MASS通信工作组和MASS会间工作组的职责范围。
会后,中国将牵头完成MASS规则第2部分的风险评估、联通性和第3部分的通信编写。
五、燃油使用安全(议程6)
委员会此前同意MARPOL公约附则VI中涉及燃油安全问题由海上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届会议批准了SOLAS公约II-2章第4条修正草案。该草案要求确保向船舶交付和在船舶上使用的燃油不会危及船舶安全、对机械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或有害于船上人员的健康。该修正案将被提交到MSC 108予以通过,拟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会议还批准了MSC-MEPC.l联合通函“确定是否符合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和SOLAS公约11-2章的燃油取样指南”(简称燃油取样指南)草案。该指南旨在SOLAS和MARPOL体系之下建立共同或单一的燃油取样机制,并将该机制的范围限于燃油,以便以有关各方共同商定的、安全的方式对船上燃油进行取样。要求样本容积不小于600毫升。该通函尚需获得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共同批准。
会议基本接受了国际燃料油行业协会(IBIA)提出的SOLAS II-2章修正案MSC.520(106)决议新增的关于燃油闪点的II-2/4.2.1.6条的统一解释。但考虑到该修正案要到2026年1月1日才能生效,会议同意删掉最后一句“但应该理解不要求进行或继续超过70°C以上的测试”之后形成共同理解如下:
“当点火源在样品中产生闪光时,本测试方法将提供指定的温度。如果在样品加热至70°C以下的温度时发生这种闪光,则应在材料交付单上报告该温度。然而,如果将样品加热至70°C时没有产生闪光时,则不需要报告实际测得的闪点温度,但这足以确定闪点高于60°C这个最低温度,可以声明闪点是在70°C或以上测量的。如果样品的加热和测试温度超过70°C并产生闪光,将有一个特定的温度可以报告。”
至此,燃油使用安全工作项目的任务已经完成。
按照全会指示,燃油安全工作组还针对议程17(工作计划)之下拟新增的工作项目“制定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使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讨论的后续工作计划。全会审议了燃油安全工作组报告,指示本届会议建立会间通信工作组开展工作。这项工作需要先识别用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替代燃料和技术清单,对这些燃料和技术进行评估,识别现有的IMO文件中存在妨碍这些燃料和技术应用的安全障碍和安全差距,并向MSC 108届会议提交报告。
六、综合安全评估(议程10)
瑞典(MSC 107/10)提供了欧盟自主的集装箱船消防安全研究项目CARGOSAFE的最终报告的信息。委员会决定于2023年10月23-26日在IMO总部召开综合安全评估专家组会议,专门审议CARGOSAFE项目给出的综合安全评估研究报告,并直接向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第10届会议提交报告。
七、分委会报告
本届会议审议批准了货物与集装箱运输分委会第8届会议、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9届会议、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第9届会议和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第10届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一)货物与集装箱运输分委会第8届会议(议程11)
1. 通过IMSBC规则07-23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业界可以提前一年应用该修正案。这版修正案完全代替06-21修正案。新增了多种货物,如:“天青石”和“天青石精矿”“花岗岩碎石粉末”“粒状高炉矿渣粉”。修改“铁矿球团”“煤”“鱼粉”“木制品—通用”等货物明细表,新增“化学石膏粉”“被污染的土壤”“菱镁矿粉”等货物明细表。
连带批准以下文件:
☆ MSC.l/Circ.l453/Rev.2 通函“未列入IMSBC规则的货物特性的信息的提交和货物特性格式填写指南及载运条件”。
☆ MSC.l/Circ.l454/Rev.2“可液化或动态分离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取样、测试和控制程序的制定和批准程序指南”。
☆ MSC.1/Circ.l395/Rev.6 通函“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
☆ MSC.1/Circ.1664通函“经修订的散装货物情况表”,该修订解决了IMSBC规则与SOLAS之间的不一致,修补了散货货物情况表中货物密度的缺失。
2. 集装箱丢失
批准了SOLAS第V章修正草案,提交下届会议通过。拟强制船长向最近的沿岸国和船旗国报告海上丢失的任意数量的集装箱。
3. 液化石油气燃料
批准MSC.1/Circ.1666通函“使用LPG燃料的船舶安全暂行指南”,适用于所有将LPG作为燃料的船舶。
4. 谷物装运
批准了《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修正草案,提交下届会议通过。该草案在现有3类装载舱(即:满载平舱、满载不平舱和部分装载舱)的基础上,增加第3类装载舱,即:舱口范围内未装满,且舱口端部不平舱。
5. 批准IGC规则相关文件
(1)MSC.1/Circ.l668“IGC规则中LNG加注船上配备的加注总管布置的统一解释”
该统一解释旨在控制LNG加注船配备的货物传输设备区域的泄露安全风险。考虑到LNG加注船由于其操作的特殊性,除了传统的加注总管之外,还配备了货物传输设备,如加注臂、加注软管吊、软管和软管卷盘。这些设备可以安装在船舶上不同的位置。该统一解释将这些设备视为货物总管的一部分,对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需要使用水雾系统和易熔元件进行保护。
(2)MSC.l/Circ.1669通函“IGC规则统一解释”
该统一解释对IGC规则中于货物首次满载和卸载期间所需验证和检查的相关条款明确了验船师需验证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6. 批准IGF规则修订草案,提交下届会议通过
以三日期系统的形式对术语“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进行定义,并对IGF规则A-1部分做出了十多处修订。
7. 批准IGF规则相关的通函
(1)MSC.l/Circ.1667“IGF规则中不位于露天甲板上的燃料准备间要求的统一解释”。
该统一解释对IGF规则5.8条做出澄清,明确IGF规则关于燃料舱接头处所的相关要求不适用于不位于开敞甲板上的燃料准备间。
(2)MSC.l/Circ.1670通函“关于IGF规则9.2.2条通往用气装置的燃料输送管功能性要求的统一解释”。
该统一解释明确应设置两个独立的安全屏障,同时尽可能使用最少的法兰连接。不应存在单一的公用法兰或其他部件,其中单一故障本身可能会使得气体突破主屏壁和次屏壁,从而导致气体泄漏到周围区域,对船上人员、环境或船舶造成危险。
(二)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第9届会议(议程12)
1. 海上钻井平台禁用石棉
通过MSC.543(107)、MSC.544(107)和MSC.545(107)等三份决议,分别涉及1979年、1989年和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规则),2024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平台,禁止所有平台安装含有石棉材料的新设备。现有平台上储存的石棉材料可以继续保留在船上,但在安装之前应有书面证据证明其石棉成分已经移除。配套批准统一解释MSC.1/Circ.1671和MSC.1/Circ.1672等两份通函。
MSC.1/Circ.1671对2009 MODU 规则第2.10.3段、1989 MODU规则第2.8.2段以及1979 MODU规则2.7.2段中的“新安装含有石棉的材料”的含义进行澄清,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平台上的工作部件的任何维修、更换、维护或增加使用的材料,都需要无石棉声明。
MSC.1/Circ.1672“移动式钻井平台上含石棉材料的维护和监控指南”,建立维护和监测计划,以尽量将船上人员接触石棉纤维的程度小化。
2. 水位探测器
通过MSC.188(79)/Rev.2决议“安装在适用SOLAS第II-1/25条、第II-1/25-1条和第XII/12条的船舶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并将Rev.1版予以作废。在MSC.188(79)/Rev.1决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SOLAS第II-1章第25-1.3条的具有多个货舱的货船上使用舱底水报警器作为水位探测器时,若舱底井的底部低于货舱内底板的上表面,则水位探头高度从污水井底板测量起(注意:其他水位探测器高度是自货舱内底板量起)。
另外,会议接受了IACS(MSC 107/12/2)的建议,参照MSC.1/Circ.1500/Rev.2相关日期格式要求对MSC.188(79)/REV.1的术语“安装”日期进行细化
具体如下:
(1)该性能标准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船。如缺失该日期,则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类似建造阶段)的新船。
(2)除(1)之外的船舶,适用于设备合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或以后的水位探测器;如缺失该日期,则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实际交付上船的水位探测器。
上述之外的探测器可以继续按照MSC.188(79)决议标准执行。
3. 应急拖带
批准了SOLAS 公约II-1章3-4条修正案草案,将原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配备要求拓展到2万总吨及以上的其它新造船舶,提交至MSC 108通过,拟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还将配套修订现有的《液货船应急拖带布置指南》(经修订的MSC.35(63)决议)和MSC.1/Circ.1175/Rev.1“经修订的关于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的指南”。
4. 2011 ESP规则
批准《2011年散货船和油轮检验期间加强检验计划国际规则》(2011 ESP规则)修正草案,提交下届会议通过。此前ESP规则2019修正案中的“主管机关”定义比较独特,即“主管机关”系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这样有的主管机关将不能对测厚公司进行发证和监督。该修正案修订附则A,A部分的附件5“船体结构测厚公司的批准和发证程序”第2段的“文件提交”和“公司审核”,明确主管机关应对测厚公司进行审核。这样若船旗国的认可组织开展公司审核,船旗国主管机关也能行使审核监督职权。
其它通函:
(1)MSC.1/Circ.1537/Rev.2通函“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统一解释”。
(2) MSC.1/Circ.1673通函“SOLAS 11-1/1.1.3条统一解释”。
(3) MSC.1/Circ.1362/Rev.2 “SOLAS II-1章统一解释”(该通函关于11-1/3-8条锚泊符合性验证文件证明及II-1/13.2.3条水密分隔贯穿件火灾之后的压力试验)。
(三)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第9届会议(议程14)
1. 救生安全
(1)救生艇通风
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及其配套的MSC.81(70)决议试验检测要求修正案。这两份决议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或应用,2029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上船的全封闭救生艇需要满足新要求。前者要求全封闭救生艇通风能力在出入口关闭的情况下,内部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00ppm;后者增加全封闭救生艇通风系统的试验要求,并排除快速救助艇的通风性能检测。分委会第10届会议将继续讨论制定部分封闭救生艇和救生筏通风性能新要求的必要性。
(2)保温救生服
修订MSC.81(70)决议,增加保温救生服保温试验的15分钟时间阈值。如果在前半小时内核心温度的下降速度超过每小时1.5摄氏度,或者如果手、脚或腰部的皮肤温度低于10摄氏度超过15分钟,则停止测试。连带批准MSC.l/Circ.l628/Rev.l“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个人救生设备)”草案,提交MSC 108正式批准。
通过了《1983年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和《2000年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修正案,将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中的设备记录表的“满足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和“满足救生衣要求的抗暴露服”数量的填写栏予以删除,以便与LSA规则中使用表述相一致。
以小修订方式更新MSC.81(70)决议中引用的救生衣部件和材料试验标准ISO 12402-7的版本为“ISO 12402-7:2020”(个人漂浮装置-第7部分:材料和部件-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2. 消防安全
会议通过了SOLAS 公约第II-2章、1994年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明确船上消防系统灭火泡沫禁用含有PFOS的灭火介质,2026年1月1日生效。并要求现有船应不迟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检验日满足该要求。
3. 起重设备及锚操作绞车
会议通过的SOLAS II-1章修正案。新增第3-13条起重设备和锚操作绞车要求,并批准了配套的《起重设备指南》和《锚操作绞车》等两份指南。新的3-13条和两份指南将应用于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到新建或现有船上的起重设备和锚操作绞车。
4. 潜水器安全
通过MSC.546(107)决议“国际潜水作业安全规则(简称“2023潜水规则”),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于所有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潜水系统。
与现有“1995潜水规则”相比,1995规则仅适用于固定的潜水系统,而2003潜水规则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进行潜水作业的海上结构物(包括船舶、移动平台和固定平台)。类型涵盖固定潜水系统和临时潜水系统、饱和潜水系统和表面潜水系统。包括潜水系统及其高压撤离系统、潜水系统支持船或海上平台的安全规定和检验发证要求。
5. 岸电操作安全
本届会议还批准了我国主导编制的MSC.l/Circ.1675“国际航行船舶岸电安全操作暂行指南”。
(四)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议程15)
1. 电子倾斜仪
集装箱船因大幅运动导致不少集装箱掉落海中。散货船装载的易液化和动态分离的货物也导致不少船舶灭失。电子倾斜仪可以帮助船长及时掌握船舶运动情况。电子倾斜仪测量的横摇运动数据输入到VDR中予以保存,有利于事故调查。为此会议通过MSC.530(107)、MSC.531(107)和MSC.532(107)三份决议。MSC.530(107)决议修订SOLAS第V章,强制要求3000总吨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散货船配备电子倾斜仪,2026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生效日或之后建造的新船。并配套通过MSC.531(107)和MSC.532(107)两份决议,分别修订SOLAS 1978议定书和1988议定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货船安全证书,Form E和Form C。
请注意MSC 106已同意了NCSR 9的意见,即该要求不适用于偶尔载运散货的货船及在甲板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货船。
2. 极地水域营运的非SOLAS船舶
本届会议通过了MSC.530(107)决议“SOLAS公约第XIV章修正案”和MSC.536(107)“《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极地规则)修正案”两份决议,将第XIV章适用范围拓展到以下非SOLAS船舶:
(1)总长24m及以上的渔船
(2)300总吨及以上的非营业性游艇;和
(3)300总吨及以上且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极地规则I-A部分增加第9-1章和11-1章,分别关于非SOLAS船舶航行安全和航线规划。
这样这几类极地航行的非SOLAS船舶在极地规则于2017年生效之后尽管面临的安全风险与SOLAS船舶相似却无相应的安全要求的历史成为过去。
此外,该修正案还追溯要求2026年之前建造的非SOLAS船舶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满足极地规则I-A部分新增的9-1章和11-1章的要求。上届会议已同意用来证明满足《极地规则》I-A 第9-1和11-1章中关于航行安全和航线规划修正案的相关证书由船旗国主管机关自行决定。
3. GMDSS无线电设备的可获得性
为适应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委员会第105届会议通过了一系列GMDSS相关的决议。其中MSC.511(105)和MSC.512(105)两项性能标准,要求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VHF或MF和MF/HF无线电装置符合其性能标准。但工业届反映,受到研发和试验检测标准制定的滞后,无法在规定的日期提供符合这两项标准的产品。为此委员会批准通函MSC.1/Circ.1676,允许按照老标准(即A.803(19)、A.804(19)、A.806(19))生产的无线电装置仍旧可以在2024年1月1日之后继续使用到2028年1月1日。
八、工作计划(议程17)
会议批准了以下20项新的工作项目:
1. 修订《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25条栏杆设置要求。
2. 修订MSC.1/Circ.1175/Rev.1“经修订的船用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
3. 修订《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5章2.1.2.5条以免除垫片925度高温耐受要求。
4. 修订MSC.1/Circ.1318/Rev.1以阐明CO2气瓶的测试和检查要求。
5. 修订MSC.1/Circ.1086“空气油雾探测器操作规则”以纳入新的探测技术。
6. 全面审议MSC.402(96)决议,直接交给SSE 9建立的LSA通信工作组开始工作。
7. 制定船上导航和通信设备及系统软件维护要求。
8. 制定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指南,通过返回链路服务实现双向通信服务,作为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性能标准的补充。
9. 修订陀螺罗盘的性能标准(A.424(XI)决议)和用于极地水域船舶的导航和通信设备指南(MSC.l/Circ.1612)。
10. 修订IMO标准海上通信用语(A.918(22)决议)。
11. 修订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接收机设备性能标准。
12.制定双频多星卫星增强系统和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机性能标准。
13.制定海安会通函以解决时间压力和相关组织因素。
14. 防止集装箱海上掉箱。
15. 修订MSC.1/Circ.1264通函“船上安全使用杀虫剂进行货舱熏蒸的建议”。
16. 未列入IMSBC规则但基于三方协议临时评估进行装运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年度清单和实时更新。
17. 制定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减少使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的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
18. 修订MSC.1/Circ.1353/Rev.2“经修订的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以允许绑扎软件作为集装箱积载与系固计划的补充。
19. “修订《海事网络风险管理指南》(MSC-FAL.1/Circ.3/Rev.2)并识别加强海上网络安全的下一步行动。
20. 制定指南以协调按照不同的IMO文件签发的各种证书的日期格式。
关于挪威等修订《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及相关指南的建议,秘书处报告已委托相关机构全面评估ISM规则执行情况,具体报告要到2023年底才能完成。因此委员会决定先搁置该建议,等待获得该报告后再予以审议。
九、其他事项(议程19)
会议同意以小修订的方式将MSC.215(82)和MSC.288(87)第6.1.1中“NACE检查员2级资质”修改为“AMPP认证的涂层检查员”。
说明: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最高技术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组织的范围内考虑任何事关导航设备,建筑和设备的船只。此外委员会还需要提供机械执行任何职责分配给它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或任何义务在其应付的工作可能是分配给它的或在任何国际文书和组织所接受。它还负责考虑并提交建议和指导方针可能采用的安全大会。
一方面, IMO 的公约和规则生效后,船舶的标准将是统一的,通过履约国转化为法定检验的内容;而船级社的规范一般需等于或大于法定检验的要求,从而船级社也起到了履约的作用。船级社规范和船舶标准等需要由船级社提交给IMO,并由IMO认定符合GBS要求即能达到IMO设定的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后才能作为国际标准在全球推广。另一方面,许多 IMO 的公约和规则的技术化要求需船级社的技术支持; IMO 的公约和规则偏重于技术和管理,致力于推进履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而船级社则主要侧重于技术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