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评价认可”行政确认事项下放至省级实施。2020年12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新增“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评价认可”行政确认事项,明确由省工信厅负责行使。为了切实行使好该项行政权力,保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工作有效实施,需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评价认可的条件与程序。
二、出台过程
(一)研究编制。在认真研究《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GB/T 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GB/T 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GB/T 3001)等国家文件和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借鉴湖北、安徽、湖南、福建、江苏等兄弟省(市)有关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1月21日,分别发函省交通厅、省水利厅2个省直单位和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以及丰城市、鄱阳县8个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厅相关处室的意见。在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15天以上,召开专家论证会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4条,采纳和基本采纳4条,经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
(三)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审议稿)提交厅法规处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审查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再次审查认为,《管理办法》(审议稿)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制定程序符合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五)提请审议。2021年7月13日,第六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办法》。
(五)正式印发。2021年7月26日,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义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价认可、监督管理、附则四个章节,共计十八条,附件2个。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的背景,评价认可的范围、依据和原则,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评价认可,共6条。明确了评价认可的组织程序,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等内容。
(三)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了《合格名单》发布、变更申请、年度审核、发生重大问题的处理、动态跟踪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附则,共1条。明确了文件生效时间。
(五)附件,共2个。明确了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生产条件年度复查表等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