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生效以来,对提升公司安全意识、提高海事管理水平、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航运营商环境,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满足新时代经济发展和法治环境对审核发证工作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关于授权中国船级社为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发证机构的通知》(海安全〔2003〕8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船级社不再作为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审核发证机构。原由中国船级社审核发证的相关船舶,其审核发证工作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海安全〔2015〕697号)执行。原由中国船级社签发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继续有效,待证书到期或中间审核时由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换发证书,证书周年日维持不变。
二、做好疫情常态化下第四批船舶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3号公告)的要求,抓紧推进第四批船舶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综合考虑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等要求,在2021年6月30日前,对还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已制定明确工作安排和完成时限的航运公司及船舶,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批评教育、约谈整改、指导督促等方式,积极推进上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暂不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
各直属海事局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航运公司,指导督促航运公司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并做好政策说明工作;要会同中国船级社相关分社,积极稳妥地做好船舶体系审核权限调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12月14日